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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业务经理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七年
时间:2010-7-19 9:39:35,点击:52          

正义网安徽716日电(通讯员李曾玮汪东明)以单位需要为由,索要活动经费、好处费,经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谭剑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

  200610月,一外资公司在蚌埠成立了蚌埠某旅游公司。200612月至20073月间,谭剑敏在该公司任工程业务经理。期间谭剑敏受公司委托亲自经办开发蚌埠黑虎山景区建设项目,其与陈长福、顾富得先后签订了三份围墙、土建工程承包合作协议。在合同签订期间,谭剑敏未经单位许可以需要活动经费、好处费为由,私自多次向陈长福、顾富得索要现金人民币16万元。案发后,谭剑敏亲属退赃8万元。

 

法院认为,谭剑敏系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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