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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五大法系简介
时间:2006-12-31 16:38:03,点击:1838          

一、    中华法系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至少在公元前21世纪左右的夏朝已经建立了国家,形成了法制。中华法制不仅起源早,而且经过四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一直没有中断过,这是在世界文明古国中所仅有的。因此中国法制的历史沿革非常清晰,无论是某一部法典,还是某一项制度,都有清楚的源流关系,形成了一个博大精深的完整系统。中国古代法制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树一帜的、特色鲜明的传统,而与世界其它法系相区别。伟大而独特的中华法系对世界也造成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对古代的东亚及东南亚地区,在有些国家,法律作为中华文明的一部分,对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几乎有着支配性的影响,典型的如日本、朝鲜、越南、琉球等国家和地区。

   中华法系已知最早的法典公认为公元前五世纪李悝编订的《法经》,共分为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以后历代相继承袭和不断发展。公元七世纪的唐律(作为唐律的代表文本是《唐律疏议》)集中国封建法律的大成,起了承先启后的作用。中国在宋、元、明、清各代法律都承袭唐律体系。上述的唐律为代表的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制订的各国法律构成了中华法系。

二、大陆法系简介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论者所见不一,概括地说来有:①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虽然也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并承认判例和习惯在解释法律方面的作用,但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职能,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②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例如,许多法律行为需要国家的鉴证、登记,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时采取审问制,以及法院的体系统一,等等。③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这是罗马法的一种传统。④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练。当然,这些特点都只是相对而言的。
      
随着欧洲一些殖民国家的向外扩张,大陆法系也扩及拉丁美洲、非洲、亚洲等地。由于源流不同,大陆法系大体又可分为法、德两个支系,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和拉丁美洲各国属于前者;而德国、奥地利、瑞士和日本等国则属于后者。

三、英美法系
      
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一种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英美法系尽管通过原来的宗教法院和教职司法人员的作用,在遗嘱继承、婚姻和海事等方面接受了罗马法的某些影响,特别是在近代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吸收了更多来源于罗马法的原则,例如侵权赔偿、抵押回赎权、契约关系中错误的效果等。但是,由于英国是较早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已经形成自己的普通法体系,并且存在深谙普通法和自成行会的大批律师,以及从中产生的法官集团,因而,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大。

17世纪起,随着英国的对外扩张,英国法也传播和移植到各殖民地附属国。这些国家在独立后大都根据英国法原则,按照其各自的特点和习惯,适应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或多或少地作了修改,以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目前,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除美国外还包括大部分英联邦国家以及一些原属英国殖民地或附属国的亚洲、非洲、大洋洲和加勒比海地区的国家。其中更动不大的有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不过,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保留了法国法的特点,斯里兰卡则具有罗马-荷兰法的特点,亚、非和大洋洲的国家则具有更多的宗教或习惯上的特点。美国法对英美法系的改动最大,其原属法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则仍保持大陆法系的某些特点。

四、印度法系简介

  

    我们今天所称的印度法系(Hindu law system)系指公元57世纪以前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及以其为基础的古代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菲律宾等国法律的统称。1世纪至15世纪,东南亚历史上曾经有过一段印度化时期。印度的宗教文化对东南亚产生很大影响,许多国家如缅甸、泰国、斯里兰卡、越南等都摹仿印度法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形成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印度法系。随着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的灭亡,古印度法系也已被认定为“死法系”。不过,我们也应当看到,虽然印度先后受到伊斯兰法和英国法的冲击,但印度教法作为一种属人法至今仍发挥着很大作用,1947年印度独立后编纂的 《印度教法典》仍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现在上述各国在习惯中还保留有一些古印度法的痕迹。

    古代印度居住着不同种族、不同风俗习惯和不同宗教信仰的人民,其各自法律的共同点是,都与宗教、道德规范和哲学联系密切。印度古代法大体可分为佛教分支和婆罗门教分支,相互兴替。古印度法也往往被称为印度教法,流行最广、后世研究最多、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摩奴法典》,内容多包含着实际生活中通行的习惯和宗教戒律。  

五、伊斯兰法系

    通常所指伊斯兰法系,又称阿拉伯法系,就是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是指公元79世纪形成的阿拉伯哈里发国家的法律,包括穆斯林宗教、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法规。又称穆斯林法、回教法。《古兰经》,(亦译为《可兰经》),是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法的核心或最高准绳,也是伊斯兰法最重要的法源。兼具宗教和道德规范性质,同伊斯兰教教义有密切联系,是每个伊斯兰教徒,即穆斯林所应遵守的基本生活准则,一般对非穆斯林不具约束力。内容极为广泛,私法比重大于公法。在89世纪阿拉伯帝国全盛时期,伊斯兰法也臻于全盛,东起印度河流域,西临大西洋,从喜马拉雅山麓至地中海岸这一广大地区都实行伊斯兰法。伊斯兰法是属人法,凡是穆斯林,都施行伊斯兰法。目前,伴随着伊斯兰教的广泛传播,伊斯兰法系也分布在世界的广大地区,包括西亚、北非、南亚、东南亚、南部非洲及其他地区。       

   随着穆斯林国家中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昔日伊斯兰教法的特殊地位已不复存在。在大多数穆斯林国家中,世俗法律基本取代伊斯兰法。但由于伊斯兰教仍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之一,因而在各穆斯林国家里,伊斯兰法对穆斯林的行为,依然具有不同程度的约束力。

注:本文资料来源于法史网和中国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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