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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 时间:2006-12-27 13:00:08,点击:1835 |
近日,我院侦查监督科依法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为由不予批准逮捕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于某。 今年11月15日晚,犯罪嫌疑人于某伙同他人经预谋,至本市白洋湾黄家庄公厕旁对被害人宋某某采用言语威胁、搜身等手段,劫得凯隆牌小灵通1部,因被害人的反抗而未得逞。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在侦监部门主证复核时称其出生年月并非其身份证上所载的1988年1月16日,而为1989年1月16日,家人在填报户口时有意把其年龄报大了一岁。本着对未成年人负责的态度,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院通知公安机关对其年龄问题进行进一步查证。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证实,于某的出生日期为1989年1月16日,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经审查,于某抢劫行为系未遂,归案后有立功表现,又系未成年人,我院遂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为由对其不予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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